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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彩足球比分健康委保留证明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 浏览:1 更新时间:2024-02-29 11:02:59
 

    一、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一)证明事项名称: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二)事项用途:用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第九条;《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医发〔2003〕130号)第三条。

 (四)办理人员: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且经原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取得医师资格,持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首次向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出具部门:医师所在原部队

   (六)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提交的材料

  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于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且当年报考时未使用身份证报名的人员,还应当提供报考时使用的身份证明)。

  3.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4.2011年1月1日前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原件。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相关学历证书)。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档案复印件(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评定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

  7.《干部任免报告表》档案复印件(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报告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

  8.《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档案复印件(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审核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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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将所有材料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2楼社会事务区(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电话:0311-6663531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统一审核后扫描相关材料上报至军委机关卫生部门进行电子复核——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同一级别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将证书下发至相关市或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并销毁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

   二、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一)证明事项名称: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二)事项用途: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条;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改发〔2010〕1号)。

(四)办理人员:考试合格人员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中身份证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五)出具部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如修改姓名,需提交户口本(标明曾用名)原件。

(六)医师资格证书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修改提交的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表》一式两份。

2.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5.修改身份证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有两种情况:

①如身份证信息为录入错误,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②如身份证信息中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修改姓名,需提交户口本(标明曾用名)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需将有关材料提交至考试报名所在考点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在《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考试培训中心(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99号省血液中心,联系电话0311-85989582——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汇总表,统一报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审核同意下发信息后,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医师资格证书》,下发至相关市或省直医疗卫生单位。